自动进口许可证适用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商品编码类产品:汽轮机、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设备等商品。
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三)从进入海关区域或海关保税场所及海关区域或海关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 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区域或海关保税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
(四)由海关,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五)进口货样和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过5000元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国内销售或加工后国内销售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数额之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或期已满但设备不再由原单位使用的;
(三)从海关区域和海关保税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
(四)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五)无偿援助、捐赠或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网络提交);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提交)
(三)进口订货合同(网络提交)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网络提交);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材料(复印件一份);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网络提交);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五)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non-automaticimportLicensing)。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质上是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协议鉴于这种措施的普遍性,并未明文规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实施应该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进行。协议*3条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定详细的规则,其主要内容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在它所应发挥作用的贸易限制措施之外再制造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贸易的作用。当要求许可证用于实施数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情况。这些信息包括所实施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终止日期及其他任何变化。在实施许可证限制时,对于符合其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或机构,进口国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应给予他们申请和获取许可证的平等的。对于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者,还要给予他们依照国内程序请求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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